我與丈夫結婚15年來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無子女),由于我身患殘疾、生活難以自理,平時靠丈夫的收入維持生計。而公婆在我們婚后即已分家另過,如今都不到60歲,身體健康,有著較高的固定收入。 一個月前,我丈夫死于車禍。對于丈夫的數十萬元死亡賠償金,公
兩年前,因裝修房屋需要,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我在出具借條時,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如今,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準備離婚,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請問:丈夫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郭敏紅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