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因裝修房屋需要,我向娘家弟弟借款10萬元。我在出具借條時,署上了我和丈夫的名字。如今,由于我與丈夫的感情確已破裂,準備離婚,而丈夫以其沒有在借條上署名,也沒有委托我署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請問:丈夫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郭敏紅 郭
起個好名字對寶寶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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