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 閆雙
無論是“好聚好散”型的協議離婚,還是“頭破血流”型的訴訟離婚,欲從婚姻中逃離的夫妻為盡快達到離婚目的,有時往往不能將孩子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一次性解決,甚至在離婚后夫妻一方才發現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了財產。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后涉及財產分割的糾紛不在少數。離婚后未分割的財產該如何分割?離婚后才發現的“新”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分割財產應如何主張合法權益?法官以案說法,告訴你關于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應如何主張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房產之遺漏處理型
苗女士與孟先生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購買了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套房產,房子登記在孟先生名下。
2018年苗女士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經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對于位于河北三河燕郊的房產未做分割。后苗女士將孟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該處房產進行分割,判令由其所有。
法官提醒
案例中所涉及的離婚后財產分割情況是該類型糾紛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情形,即離婚時基于種種原因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后欲通過訴訟手段實現財產分割目的。
為此,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即夫妻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或者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基于上述規定,若夫妻離婚時,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可以在離婚后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之協議反悔型
王女士與李先生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車輛、存款等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并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中,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待離婚后李先生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某處房產協助王女士變更至雙方獨生子名下。但離婚后李先生反悔,遲遲未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王女士依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離婚時會本著“好聚好散、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離婚協議書或財產分割協議,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并形成書面協議。該類協議書的簽訂初衷是便于夫妻婚姻關系的解除及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的后續解決,但往往存在履行上述協議時,雙方就具體履行財產分割產生分歧,或者一方對協議中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糾紛。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后因履行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產生糾紛,或一方對協議內容反悔怠于履行財產分割義務,夫妻一方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就財產作出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之后續發現型
江女士與劉先生2014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定期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現住住房及房屋內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小轎車一輛歸男方所有;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2018年因男方怠于支付孩子撫養費和教育費,江女士代理孩子起訴劉先生請求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過程中,無意發現劉先生現有的住房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隱瞞女方偷偷購置,當時女方并不知曉此事,雙方離婚時男方也未曾透露。現江女士認為,此房系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該房產。
法官提醒
司法實踐中,離婚后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收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糾紛。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基于此,離婚后若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則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官也提醒,夫妻緣分走到盡頭,分道揚鑣之時,也應坦誠相待,避免日后雙方對簿公堂,既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更傷了彼此曾有的情分。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微信公眾號